本报讯 因为与委托人签定的合同与法有悖,日前黄浦法院判决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不应该收取1.9万元的“律师费”。2000年9月12日,本市老城厢王某等24户居民,聘请了上海广厦律师事务所打官司,并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双方约定,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为王某等居民的诉讼代理人,王某等支付律师费8000元,另补充约定,本案判决或调解,王某等按获得赔偿款的10%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已收的8000元予以抵扣。合同签订后,两名律师出庭参加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等人撤回了起诉,自行和被告协商解决 ,并获得人民币27万元的赔偿款。广厦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约定,王某等人应该支付27万元的10%,也就是2.7万元的律师费。8000元抵扣后,还应再付1.9万元的律师费,但王某等人拒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是一件行政案件,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告与王某等人签订的约定中有关调解的内容与法有悖,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王某等人撤回起诉得到赔偿是他们与对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广厦律师事务所要求王某等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9万元的诉请缺乏依据。(通讯员顾建国记者孟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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