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通讯员张文惠)日前,罗湖法院对“某不孝女骗父存款案”的判决为痴呆老人及其家属提供了一个保护自己的好办法。那就是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中老人饶某现年70岁。他自60岁起患有高血压病,1998年始患脑梗塞,至今未愈,记忆力严重减退,还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更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2001年4月,饶某发现自己一本存有4万元的存折不见了,就去质问妻子有没有拿,妻子听后说没有拿,并帮助他寻找,这一找不打紧,不仅要找的那本没找到,反而 又发现另一本有4万元存款的存折也不见了。2001年8月,饶某夫妇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才知道两本存折的款项全部转到女儿的名下。得知真相后,饶某向女儿要求返还款项,但遭拒绝。女儿声称8万元是父亲让她取的,并称其中4万元由她和父亲赴美探亲花掉了。
饶某先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返还不当得利。随后,原告饶某的妻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委托深圳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组对饶某进行鉴定。最后根据该鉴定宣告饶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妻江某为其监护人。该宣告为审理饶某“要求女儿返还不当得利一案”提供了重要的证据,因饶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施的赠送存款行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女儿返还父亲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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