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秋的一个下午,在杭城一家律师事务所里,有一高一矮两个陌生人走进事务所主任裘国平律师的办公室……
几分钟后,只见这两个陌生人手捂伤口,仓皇奔出,开车直赴医院抢救。现场只留下血迹一片。
最后,两伤者一重伤、一轻伤;而裘国平则在3天后被刑事拘留,11天后被取保候审,1个多月后逮捕。
然而,那把伤人的凶器——刀竟来无影去无踪,不知何故,从此神秘消失。
秋去、冬逝、春又至……日历翻到今年3月7日。裘国平,这个做了10多年律师、不知为多少人作过辩护的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主任,这天上午,却神色黯然被押上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
事发前,裘国平也许从没有想过,自己10多年的律师生涯竟有可能就这样了结,而最后一次辩护是为了自己辩护。在法庭上,说着说着,他就哭了,不知是冤屈还是后悔?他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嫌故意伤害罪,如若罪名成立,这将是一个重罪。
但事情似乎并不是真的如此绝望。裘国平和他的两位辩护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邓继祥律师、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嘉宁律师,都提出了一个与公诉人截然不同的观点:裘国平应当宣判无罪,因为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人是检察官中的精英,两辩护人则均是杭城名律师,加上裘国平自己也是资深律师,如此强大的阵容,而对案子的深入剖析与辩驳,自然也格外激烈,引人瞩目。大法庭旁听席济济一堂的百来名旁听者中,很多人是法官、检察官或律师。
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围绕着刀是谁的这一关键,双方各自绘声绘色地描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案情”,似乎各有道理,相持难下。
谁是谁非?裘国平有罪无罪?一切的一切,尚静待法院的最后认定与判决。
公诉方: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观点:认定裘国平的行为系故意伤害,应依法惩处
理由:裘国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和轻伤,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要证据:受害人岳某、张某的陈述,伤势鉴定结论,公安侦查笔录等等
“案情重演”:去年9月12日中午,在杭州某市场工作的岳某心情很差。因为他和情人陈女士在去年5月认识后,就爱得不能自拔,并于7月份开始在朋友张某的家中同居(据悉,陈女士否认自己与岳某有男女关系)。到了8月份,陈女士表示要与丈夫离婚,并委托了裘国平律师代理离婚官司。裘与她系同乡,都是富阳人。
此后,岳某听到裘国平经常打电话给陈女士,还老是说一些与离婚官司无关的话,就觉得其中有问题。他还从她的合伙人马女士口中得知,陈女士现在与裘国平正打得火热,不但经常在一起,她还开始有了究竟是选择岳某,还是选择裘国平的打算(辩方律师称,不仅陈女士自己否认与裘有男女关系,目前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们之间有男女关系)。
为此,岳某一直想不通,觉得自己也混得不错,在单位多少也算是一个官,怎么会输给裘。于是,他叫了朋友张某一起到“鱼米之乡”大酒店吃中饭,诉苦解闷。随后又把马女士也叫来了。
饭后,由岳某开车回市场。谁知车至中途,一直闷闷不乐的岳某突然对张某、马女士说,他决定绕路到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让他们一起看看裘国平这个人,是不是真的比他好、更有钱,以证明陈女士选择裘国平是没有眼光的。
下午3时30分许,车开到了律师事务所,岳某和张某进去找裘国平,马女士不肯进去就留在了车上。这时,他们看到事务所的两间办公室里只有一女两男,其中一男在里间办公室。张某猜想里间那个是裘国平,就径自走了进去,岳某则在外间问清里面那个人确是裘国平后,再跟了进去。
此时,张某已在责问裘国平不应该借代理官司之机横刀夺爱,太不道德。一开始以为张某、岳某是黑社会的裘被激怒了,竟从办公室抽屉里拿出一把刀,向张某刺去。岳某见裘刺的动作很快,张某一会儿工夫就被刺中好多刀,就赶紧跑过去拉裘,结果自己也被刺了三刀。(对这个情节,公诉人认为裘在代理离婚案中曾受过陈女士的丈夫威胁,所以会在办公室里藏刀。裘自辩,作为律师,受到的威胁不计其数,不可能因这件事藏刀。两辩护人认为,律师事务所是办公场所,藏刀违背事实和常理,至于岳、张两个陌生人的闯入,裘也不可能未卜先知。)
混乱中,幸亏岳某和张某乘机打落裘手中的刀,并匆忙跑出律师事务所,回到车上。忍着伤痛的岳某自己开车,与张某一起来到附近一家医院抢救,并叫马女士报了警。
检查中发现,张某身中8刀,腹部被刺伤致胃穿孔;岳某身中3刀,胸部、腋部被刺伤,致右侧液气胸、右侧胸壁软组织挫伤伴广泛积气。经鉴定,张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辩护方:邓继祥、朱嘉宁律师,被告裘国平
观点:认定裘国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宣判无罪
理由:修订后的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裘国平在两个陌生人持刀行凶,危及人身安全的危急时刻,被迫防卫,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完全是根据张、岳两人加害的强度而采取的行为,因而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另外,控方也没有证据证明刀是谁所有,所以指控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疑罪从无,宣判裘国平无罪。
主要证据:裘国平的陈述及证人:打斗时曾在场的事务所内勤周某、律师石某的陈述等
“案情重演”:
现年41岁的裘国平接受了当事人陈女士委托的离婚诉讼后,因工作需要,与陈女士有过正常的工作接触,但并不存在男女关系。裘与岳某、张某,以前也素不相识。
岳某捕风捉影,主观猜疑裘与陈女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把想象当作事实,从心里产生了对裘的怨恨,进而发展成想行凶。他自知以一人之力不能达到加害裘的目的,于是在去年9月12日中午,叫朋友张某到“鱼米之乡”大酒店吃饭,预谋策划到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对裘进行伤害。
当天下午3时30分许,裘国平正在办公室里处理事务。外面突然进来两人,一高一矮,为岳某和张某,两人都带着一股酒气。
两人问清他就是裘国平后,不由分说先拔拳扑上来打他,打得很凶。一开始以为岳某和张某是黑社会的,裘见状,急忙叫事务所内勤周某打110报警。在场律师石某见靠自己一人无法阻止,就出去叫人。
没想到,张某一听说报110,就拔出刀来刺裘。读大学时练过拳术的裘,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迅速乘机夺下张某手中的刀。可对方还是继续疯狂围攻反扑,试图把刀夺回。
裘为了不让刀被他们夺去,进而危及他的生命,在生死攸关的当口,想都来不及想就摔刺了三四刀,以阻止其反扑。张某之所以中了8刀,是因为他扑得更凶狠。(裘补充当时的情景时,声泪俱下。他说:“我心里一直蒙受着极大的冤屈。那时,面对两个凶狠扑上的人,我心里十分恐慌,也没时间考虑做得对与不对,只知道自己正面对着生与死的选择,只顾摔刺,事后也不知刺在何处。可现在,由于我是律师,人们就怀疑这可能不是真实的,就猜测我是否在运用法律逃避责任。)
张某、岳某受伤后无力再行凶,就拼命把刀夺回带走,以毁灭行凶的证据。
尖刀失踪了,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法庭自有明断!
裘国平一案不管判决结果如何,已给人们提出了一个很沉重的问题: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如何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后又如何保全证据?就此,记者咨询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周振晓副教授。
善于运用、依法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的规定,公民如果遭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允许依靠自身的力量或他人的帮助,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以避免或减少合法权益可能遭到的损害。可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即使给对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如把对方打伤,也不负刑事责任,也不会被定罪量刑。
当然,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这项权利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条件,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可能是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有两个重要条件:一是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比如罪犯正在实施抢劫、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不法侵害通常是指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特殊情况下,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往往都是在紧急情况下发生的,不能苛刻要求只有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才可以正当防卫。否则将不利于公民的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同时,不法侵害还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实施,并且尚未结束。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要适度,不能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当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997年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即新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较大的修改,主要是放宽了防卫过当的限度条件。按照新规定,正当防卫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的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属于防卫过当。另一种是特别的正当防卫,例如对于正在行凶的“车匪路霸”,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适用特别防卫。它的前提条件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这些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后如何保全证据?
要注意尽可能保全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致使自己陷入被动,甚至被诬陷的境地。
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遵循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否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事实的情况如何,这都要依靠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判刑。如果遭受不法侵害,实行了正当防卫,随后最重要的就是保全证据,这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治罪犯,以及有效进行辩护的重要依据。
因此,一、要注意保护好现场,防止有关的证据(如凶器等)被毁灭或被隐匿;二、要及时报案,包括叫他人报案,报案时要讲清关键的事实和情节,如对方有无带凶器,凶器的下落等。这样,可以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注意并收集证据。三、为了防止出现只有被害人和侵害人双方证据“一对一”的情况,在案发时要尽可能地大声呼喊,以求得他人的帮助和作证,这样可以扩大证据的数量,并且增强证据的可信度,避免出现“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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