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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溪桥收费案二审开庭 原告不服继续上诉至高院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6日15:01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广州律师潘卫思因洛溪桥收费问题状告番禺区政府一案的二审 昨天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一审以原告败诉告终:广州市 中级法院以案件需先复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昨天的庭审中,令人关注的是中国行政法界权威————中国政法大 学张树义教授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双方仍就该案是否属于复 议前置及被上诉人的收费行
为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由于不服番禺区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在洛溪桥收取自己5元钱 的过桥费,潘卫思向广州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洛溪大 桥收取过桥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其缴交的过桥费人民币5元,同时判 令被告停止在番禺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的违法行为(本报2001年5月2 5日、12月13日曾做报道)。

  该案于去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番禺区政府认 为此案属于复议前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今年1月,广州中院对此 作出了一审裁定。

  法院认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同收费单位因收费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收费 ,并在缴费后15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洛溪大桥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 收费,根据上述法规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潘卫思应先向有关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驳回潘 卫思的诉讼请求。

  另外,关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番禺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 收费的问题,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驳回起诉。

  原告潘卫思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院,请求撤销市中院的行政裁定书, 并要求广州市中院依法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违法收费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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