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徐秋立)因为没有签订租房协议,租房者认为房屋所有者索要房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便拒绝交纳。日前,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租赁纠纷,判定租房者败诉。
河西区一家单位将在隆泰大厦市场内的一间152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出租给了刘某,而刘某在自己的租赁期内又将其中的约100平方米转让给时某另做经营。2000年11月30日,刘某 向这个单位递交了《退租申请表》,经同意后搬出了隆泰大厦市场,但时某却仍留在原房中经营自己的买卖。房屋所有单位便找到时某,告知其如要继续租用房屋,应先提出申请,再由双方拟定租金等才行。对此,时某没有作出反应。无奈之下,房屋所有者将时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腾房并交纳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时某却认为,虽然原告后来找他谈过租赁的事,但因租金没谈拢而没有签订协议。也就是说截至诉讼,他们之间都没有过租赁协议,所以腾房可以,但他不应给原告交纳房屋使用费等。
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时某腾房并交纳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法官评案:河西法院的审判人员介绍说,原被告之间没有就诉争房签订租赁协议是事实,但原告的房屋系经营用房,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他人租赁都会产生经济效益。被告已经使用了房屋,受了益,就应按照我国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以实际使用的经营面积交纳使用费。公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规定之一,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提醒人们在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中都应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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