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通讯员麻玉国特约记者龙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车狗相撞事件致狗死亡而 引起的罕见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赔偿损失7200元。李某不服,20日,上诉到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去年12月1日上午,李某开着一辆小货车,在该市百二河河道市场行驶,将赵某所养的一条价值8000元的宠物 狗当场撞死。事发后,赵某多次与李某协商处理,没有结果。当月
一审认为,赵某在河道市场上遛狗,属于正常行为。而李某行驶车辆速度过快,导致撞狗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赵某对狗未尽看管义务,也负有一定责任。
李某表示不服,称自己车速并不快,并有证人。20日,李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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