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仁昌)近日,由凤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单位犯罪案件凤阳县燃料公司行贿案,被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凤阳县燃料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被判处罚金五万元。该单位原法定代表人经理毛金林犯单位行贿罪,一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这是该院自《刑法》将单位犯罪纳入惩治范围内以来,成功办理的首例单位犯罪案件。
经查,1994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凤阳县燃料公司原经理毛金林,利用职务之便,在 为本单位调运煤炭过程中,为了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给调煤所在地的铁路车皮调运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四年来,共以本公司名义支付此项费用达54万余元。被告单位为了变通处理上述款项和不应支付的职工奖金及超额的招待费用(共37万余元),用开据虚假公路运输发票报销的方法,抵扣本单位一定数额应上缴的增值税款。被告人毛金林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并直接负责主管本公司煤炭经营业务,明知上述做法与法有悖却积极提议和支持这种做法,对此应负法律责任。在此期间,毛还利用职务之便,有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该单位同案的另外4人,也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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