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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我国有关法律尚不健全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8日14:08 南方日报

  广东省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均科认为,限制身高的做法侵害了小 朱平等就业权,即招聘者不公示其限制理由而剥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劳 动就业能力的应聘者进行平等、公平就业竞争的机会。我国的《宪法》和《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 争主体应当是平等的。不是特定行业,招聘时通常不能对应聘人的自然属性 ,比如身高、性别、民族、年龄等进行限制。对于经过后天学习、训练形成 的社会属性,比如说学历、阅历、能力等是可以限制的。如果特殊行业有特 殊需要,对应
聘者的年龄、身高确实有要求,也应当履行公示的原则,把限 制内容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充分说明。一些歧视如性别和年龄等限制,在 国际上都是作了硬性规定的;而另一些比如身高或血型等应该制定一些就业 标准。近来劳动力市场上发布的各种招聘信息对年龄、身高等方面界限的强 调,有越来越突出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制定和颁布有关禁止歧视的 法律法规。一些特殊行业,比如说空姐,确实有必要对此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法律给予了用人单位一种自由选择权。但是任何自由不可能绝对,当这种 自由的选择权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时,就是一种歧视性规定 。

  有关专家指出,就业中出现的身高限制现象,说明了用人单位对人才没 有真正的重视,人才市场的运行也存在问题。在国外,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受 到很多制约,在招聘时不可以有年龄、性别、肤色、种族、宗教信仰、国籍 、个人身体素质、家庭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在面试时所提的问题也不能涉及 上述内容,否则,如果在美国,用人单位很有可能因此被求职者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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