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西南木材市场6·17”火灾赔偿案。3受灾商户向西南木材市场以及开办单位索赔损失289万元。
去年,云南大理佳利有限公司、陇川福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商户刘某与西南木材市场和云安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建立了南窑木材市场场地租赁经营关系。3商户所租用市场铺面从事石木地板、石木门存储销售,根据市场管理规定,生活居住与生产经营应 分离,市场的营业时间为每天早上7时30分晚上7时30分,除营业期间外,市场内的各经营户不得在市场滞留,市场实行统一管理。2001年6月17日晚8时40分,市场内发生火灾,致使多家经营户财产受损。3商户认为:他们与市场方以及第二被告(市场的开办单位)建立了场地租赁关系,但是市场方未提供安全的经营场地,在其管理期间发生火灾,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二被告作为市场的开办单位,也未提供消防安全,对于3商户的财产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方及开办单位则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和维护市场安全协议,双方都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市场方的义务是提供消防安全设备,24小时巡逻,每天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市场方都已做到,场所无威胁经营户安全隐患,并且这次火灾是个别商户引起,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办事,所以,市场方及开办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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