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囚犯打赢经济官司,这在过去也许是天方夜谭,然而在今天,这样
的事例正越来越多,广东高明市某监狱服刑犯人张某某的案例即是一证。今
天,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服刑犯人也是公民,其未被剥夺的各项公民权利也
应受宪法和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我相信,这样的人权理念,远远不仅仅是
因为这样做有利于稳定监狱的改造秩序,或者更有利于犯人的改过自新。它
应该是基于人人生而平等、人权不可度让这样的人类普适价值观。
我们终于可以告别过去那种非此即彼、非好却坏的对立化、一元化的价
值判断标准,重新用多元的、宽容的眼光来看待这样复杂的世界。对人也一
样。在人权方面,我们也同样知道了,人的公民权利有很多种,除非是被立
即执行的死刑犯人,否则,他仍然拥有许多种可以自由主张的公民权利,“
法无禁止(或剥夺)即自由”,除了被法律明令禁止或剥夺的,其他方面都
还是他个人的自由领地。只可惜在过去很长时间里,社会没有这种意识,公
民个人自然也没有这种意识。在这种意识下,个人一旦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
的制裁,基本上就被社会归入“另类”,虽然法律并没有剥夺他的一切公民
权利,但是在社会的眼里,这个人除了生命还是活的,很多时候其个人权利
、个人尊严已经荡然无存。这样的一种社会潜意识对人心灵的伤害,远甚于
个人的人身自由被法律所限制。
但是,犯人的权利主张,还有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迄今为止,我
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无涉及服刑犯人
如何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规定。在这个案件中,其律师就不得不与监狱
达成一个妥协方案:不专门为律师安排会见,但律师可以在每月家属会见时
,以家属身份参与会见,办理有关诉讼手续。所以,这个问题仍然有待于制
度创新。
其实,犯人的权利远远不止是经济权利,他们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
,可能同样还拥有不可让度的政治权利、文化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自由权等等,只是我们常常“视而不见”罢了。“犯人的权利观”对
我们这样一个缺乏个人权利传统的社会来说,的确对我们的权利观念提出了
某种程度的挑战。我们应该重新认识和划分权利:当我们还是一个自由的普
通人时,我们的所有权利都是密不可分的;一旦成为受到某种法律限制的犯
人,那么对他的人权就要重新审视和划分:哪些是暂时被剥夺的,哪些是依
然存在的。我有一个小小的建议:今后,法院在对犯人进行宣判的时候,不
仅要宣告他被剥夺了哪些权利,还应该特别宣告他还拥有哪些权利。这是权
利的提醒,更是尊严和信心的呼唤!
人首先是一种尊严的存在。让每一个人都更有尊严地活着,包括犯人!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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