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大学历史系应届毕业生小朱今年报名参加广东省公务员考试的时
候遇上了一件尴尬事。3月16日上午,由于所学专业对口、学习成绩优秀
,身高不足1·5米的小朱顺利地拿到了广东省地方史志办的准考证。但时
隔不到1小时,她突然接到广东省地方史志办的电话,要求她立即退回准考
证,理由是朱的身材过矮,不符合报名条件。该单位解释说,广东省人事部
门规定,身材过矮的人员不允许报考公务员,小朱身高差了两厘米,所以不
能报考。
笔者认为,以身高来限制公众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明显有歧视的嫌疑。
以小朱的个人情况为例,作为一名地方志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其主要工
作就是调集与地方志有关的史实资料,编纂地方志。这些工作,和身材的高
矮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换句话说,身材矮的人同样并不妨碍作为一名地方志
办公室工作人员所应当完成的工作任务。而小朱却被拒绝参加考试,除了省
里人事部门的文件,找不到其他什么理由,事实上,这种文件本身就有歧视
的嫌疑。
在全国范围来看,类似小朱的遭遇实际上已经不止一次发生,从某种意
义上说,中国公务员招考中出现的歧视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说,一些
地方对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作了性别等方面的限制,有的虽然不明确列举出来
,却在实际的招考工作中将应聘者的长相列为重要的条件。而最为不合理的
,莫过于中央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的时候竟然将“具备北京户口”作为报
考的基本条件,试想:难道只有北京人才有资格报考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
吗?
笔者并不否认,就公务员的条件而言,某些工作应当在身高、体能甚至
性别等方面有特别的规定。比如外事礼宾人员的身高、长相,特种警察的体
能等等。但是,就普遍的原则来说,身材的高矮、体能状况、性别、民族等
因素,并不能成为报考公务员的必然门槛。将上述因素作为公务员报考的基
本条件,严格地说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人人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这种平等,不仅包括民事权利的平等
,也包括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政治权利平等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每个公民
都有在法定的条件下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将身高、性别、户籍等作为
公务员资格的额外条件,不仅是一种对人的歧视,更是对部分公民依法成为
公职人员的资格和权利的侵犯。
上述歧视现象如果发生在有宪法法院的国家,很可能走上宪法诉讼的途
径,相关单位可能被诉违宪。从法治的原则看,对公民的歧视是每一个崇尚
法治的社会的最大悲哀。在倡导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今中国,作为政
府机关,应当在消除类似歧视方面作出表率。(陈杰人)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