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24日,中山市中院下达终审判决,判令中山小榄开关
总厂清偿佛山张某某债务8万元。这场小小的债务官司有其不寻常之处:原
告张某某系佛山高明某监狱在押犯人,历时四年的讨债官司是张委托律师出
面处理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此案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在押犯人合法权益的
保护,但办案律师的曲折经历也同时反映出相关领域的的法律空白:目前的
《监狱法》对犯人能否会见其代理律师未作明确规定;而部分监狱管理人员
对犯人可行使民事诉讼权这一事实概念模糊。
债权人入狱 旧债难讨还
赢了讨债官司的囚犯叫张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0日生
,顺德市人,原系“顺德市畜牧进出口公司”副经理,因挪用公款罪于19
97年10月8日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7)佛中法刑初字2
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决书生效后,张进入高明
市某监狱服刑。
据其家属介绍,1995年,张某某时任顺德市畜牧进出口公司副经理
。当年9月,中山市开利发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下称开利发公司)拟向顺
德市外贸开发公司(下称外贸公司)借款10万元作资金周转之用。外贸公
司同意借款,除利息要求外,还要求开利发公司提供担保。开利发公司找到
张某某,请求张某某为其担保,张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开利发公司与外贸公
司于1995年9月7日签订《临时借款合同》一份,借款10万元,期限
从1995年9月8日至10月29日,月利率16%。张某某作为担保人
,在《临时借款合同》上签了名,且另外向外贸公司出具一份《立约》,表
示愿意将自有的位于顺德市容奇镇德胜区安源14巷横一巷2号房屋作为开
利发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并将房屋产权证交给外贸公司保管。
该笔借款期满后,开利发公司只归还过2万元和利息,余款8万元一直
拖欠,外贸公司也一直扣留张某某用作抵押的房屋产权证。
1997年6月,张某某挪用公款案发,他急于退还挪用的公款,想卖
掉上述作抵押的房屋筹钱,于是委托其妻子和女儿与外贸公司交涉想拿回房
屋产权证以便卖房。但外贸公司以开利发公司尚欠8万元为由,扣住房屋产
权证不给。
无奈之下,张某某通过其妻子、女儿先拿出8万元代开利发公司还给外
贸公司,拿回房产证,再把房子给卖了,把卖房款全部用于退还挪用的公款
。
张某某判刑入狱后,鉴于妻子、女儿生活困难,让妻子、女儿去找开利
发公司,要求其返还代偿的8万元,但开利发公司拒绝,企图乘人之危拖过
诉讼时效,达到其赖账的目的。无奈之下,张委托其妻女找到广东豪盛律师
事务所的涂建军律师,欲状告开利发公司。
债务人“消失” 改告投资方
接手案件后,涂律师首先去中山市工商局调查开利发公司的工商注册资
料。经调查得知,开利发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998年11月被
注销。公司被注销,通俗地讲就是这个公司已“死”了。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开利发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中方是中山市小榄开
关总厂(下称开关总厂),港方是香港事百达洋行(下称事百达洋行)。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可以起诉开关总厂和事百达洋行作为投资人
履行清算之责。
但涂律师去开利发公司办公地址一看,已人去楼空。办公楼的产权又属
于开关总厂,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清算。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状告开关总厂和
事百达洋行,也只能拿一份判决书而已。当事人尚在坐牢,没有任何经济收
入,花了诉讼费用而没有任何回报,无异于雪上加霜。
在详细琢磨案情并查找有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后,律师认为此案尚有
一线生机,那就是开关总厂和事百达洋行作为开利发公司的投资人,如果其
投资未到位,那么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在其投资的差额范围内,开利发公司
对外拖欠的债务由它们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随后的调查结果显示:开利发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为港币800万元,中
方开关总厂和港方事百达洋行各出资港币400万元,但一直到开利发公司
被注销时止,中方只出资港币293·2万元,港方只出资港币208·4
8万元,中方尚欠出资港币106·83万元,港方尚欠出资港币191·
52万元。对于开利发公司8万元的债务而言,上述差额绰绰有余。于是律
师马上放弃起诉开利发公司,转而起诉开关总厂和百事达洋行。考虑到起诉
百事达洋行系起诉境外法人,送达、执行均不容易,且会拖延诉讼,于是决
定:只起诉开关总厂。
犯人难见面 律师成家属
确定了官司思路,收集了有关证据,接下来就是去法院立案,但有关委
托手续却办得很艰难,这主要是由于原告的特殊身份————正在服刑的犯
人造成的。
虽然联系律师的是张某某的家属,但张某某才是适当的原告,案件的起
诉状必须有他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必须要他签署,律师才能作为其代理律师
去立案、去开庭。
然而,去监狱找一名服刑犯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困难较大。这首先是
因为缺少法律依据,代理人查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监狱
法》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均无涉及服刑犯人如何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的规定。但律师很清楚,服刑人犯也是我国公民,只不过是一群特殊的公民
,其未被剥夺的民事权利也应受到保护。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可为之”的
法学原理,律师带着有关诉讼文书和介绍信,前往张某某服刑的广东省高明
市某监狱。
对于律师因民事诉讼而要求会见服刑的犯人,广东省高明市某监狱表示
未接待过,也提出没有法律依据。律师只好反复解释:服刑犯人也是公民,
拥有《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最后律
师与监狱达成一个妥协方案:不专门为律师安排会见,但律师可以在每月家
属会见时,以家属身份参与会见,办理有关诉讼手续。
当这宗官司最后打赢后,记者曾专门来到该犯服刑的高明市某监狱,拟
就此案采访原告和监狱管理部门,但该监狱以管理权限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
访。
先后经二审 囚犯赢官司
1999年6月1日,张某某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当日立案
。
1999年8月3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被告开关总厂在庭上指出
,开利发公司系林某某(佛山市人)承包的公司,并提供了一份承包协议。
林某某以开利发公司的名义借钱所使用的公章系盗用,对此,开关总厂提供
了报案记录,而林某某现下落不明。
在此情况下,法庭追加林某某为第二被告,并于1999年8月17日
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林某某未能到庭,就开关总厂应否承担责任,涂
律师和开关总厂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2000年9月29日
,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张某某胜诉,开关总厂应在其欠缴的注册资本数额
内对林某某所欠张某某的8万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开关总厂不服判,向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4月26日,本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2002年1月2
4日,下达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结果,还是张某某胜诉。
目前,此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囚犯请律师 法律有空白
在结束对这桩特殊官司的采访后,记者意识到,在押犯打赢民事官司,
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利一视同仁的维护,而相关案件在具体处理中
又的确遇到了一些困难。为了详细了解服刑罪犯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
法权益的问题,记者日前又采访了广东省佛山监狱副政委陈光汉,陈光汉表
示,律师代理囚犯的民事案件,有时可能遇到会见当事人困难的问题,原因
有二:其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翻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
、《监狱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可以因其代理服刑罪犯的民事案件而与
服刑罪犯会见。《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
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这里没有列举“代理律师”,导致个别人认
为律师会见服刑罪犯没有法律依据。
其二,监狱部分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服刑的罪犯也是我国公
民,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规定公民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
讼,因此服刑的罪犯也可以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这是一个法律意识问题
。另外,服刑罪犯在行政诉讼中、非诉讼事务中(例如申诉、控告)均可以
聘请律师代理。
陈光汉还告诉记者,对于犯人请律师进行辩护,一般人都习以为常。但
已判了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也能请律师打官司,一般人可能不太了解。
以前,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请律师,通常有两种可能:一是涉及到离婚案件
,二是在监狱服刑期有漏罪或新罪,再涉刑事诉讼。
而现在,服刑的罪犯请人打经济官司,说明了两个有趣的社会现象:一
是我国改革开放这么多年,社会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服刑的罪
犯再也不是“身无长物”,他们很有可能有不少财产,包括债权、债务,因
此服刑期间涉及到经济官司,也就不足为奇。这种现象,可能会越来越普遍
。二是服刑罪犯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在服刑期间,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这是公民,包括服刑罪犯这种特殊的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一
种表现。(本报记者 谭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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