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台胞林先生想在上海干一番事业,不料一脚踏入“隐名投资”的误区。为讨回投资款,他不得不上了法院。昨天,静安法院的最终解决方案使得林先生取回所有投资款。
去年7月9日,台胞林先生和两个上海人签订了合资开餐厅的“合作协议书”。按照约定,林先生的投资额为15.5万元,占到20%的股份。次日,林先生将出资款交给合伙人张某,前往办理餐厅有关手续。没想到,收到的却是一张加盖了上海某茶坊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 ,当时林先生觉得有些不对头。不久,茶坊又变更成为了餐饮公司,林先生更是觉得无所适从———茶坊本来就是独立法人,和自己根本不存在任何投资约定关系,现在变成餐饮公司,这和收据上的单位根本就没有关系了。于是林先生向张某索讨投资,而张某认为这需要股东会议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于去年9月24日把餐饮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餐饮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辩称,林先生的投资属实,但是他的投资属于隐名投资,所以以茶坊的名义出具收据。而林先生不同意这种讲法,认为不存在隐名投资之说,当初讲定是另外成立餐饮公司,而不是简单将茶坊变成餐饮公司。
经过法院调解,餐饮公司表示原先签定的合作协议无效,同意解除。双方达成了分作4期偿还15.5万投资款的协议。
法官“法眼”
作为台胞来大陆投资,国家一直采取优惠的政策,并且有专门保护台胞投资的法律,林先生完全可以通过外经贸委和所在区的台办寻找合作对象,将确认的股份以及股东身份一并报工商部门备案。另外,法官提醒本市商人在与台胞合作经营中应该以诚信为本,不要以隐名投资的方式诱导对方入伙。
(记者李建中通讯员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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