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平顶山市某学校学前班的6岁女童韩某在课间活动时,被同学从一平台上推下,造成左胫骨和腓骨下端骨折,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家长找到学校,学校说自己没责任,双方为此引发争议,互不相让。 据摔伤学生的家长韩先生介绍,发生在3月5日上午10时的这一事件,共花去六七千元医疗费。韩先生认为,孩子是在学校受的伤,学校应该负责,便找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称没有责任,不予赔偿。
平顶山市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韩某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后,学校对孩子的安全应该负责。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韩某是被同学推下平台受伤的,对方学生的家长对此应负大部分责任。韩某是在学校学习期间受的伤,学校作为临时监护人,未尽到看管、教育等监护责任,所以难辞其咎,应负一定的责任。若学校拒绝赔偿,学生家长可通过诉讼进行维权。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