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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为何一关30天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3月29日17:32 南方都市报

  几天没有看到北京那个拿硫酸伤害熊的刘海洋的消息了。3月27日多 家媒体突然有一则消息说:“刘海洋回家了”。“在拘留30天后,刘海洋 离开看守所,在母亲的陪伴下,在京郊的一个地方‘隐居’。据知情人士称 ,刘海洋是‘取保候审’,他的母亲作为担保人,表示愿配合公安部门的工 作,随叫随到。公安部门以‘损害公私财物罪’申请批捕,但未获检察机关 的通过。”(参见本报3月27日报道)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行政拘留,是治安 处罚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列举的对各种行为人 的拘留时限,都在15日以下。对刘海洋的拘留,是刑事拘留,因为他可能 被判有罪。如果说,治安拘留本身就是一种处罚的话;那么刑事拘留本身不 是处罚,而是为侦查、起诉作准备和为保护被害人的安全和公共安全强制限 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其本质是一种安全措施。

  因此,若不能被检察机关及时起诉,甚至没有被批准逮捕,拘留本身就 失去了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1986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 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被羁押的正 在受侦查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办法。”这虽然具体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被起诉之前的一 个阶段,但可以作为理解“刘海洋回家”的一个依据。

  法律给审前的限制人身自由设定了时限,其法理在于“无罪推定”。尚 未被起诉,就远谈不上被法庭裁定有罪。说刘海洋无罪,如果从上个月的群 情激愤的社会舆论来看,简直就等于冒天下之大不韪了。但是,按照刑事诉 讼法第十二条来看,他至少现在确实是一个无罪之人。这一条法律写得很明 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使没有罪, 也还有别的社会评价。刘海洋做出这样的伤害动物的行为,即使无罪,也应 该为此付出代价,但是长时间失去人身自由本身不应该算其中一种代价。

  从这个角度看,我觉得刘海洋被关的时间仍然太长了。让我们想一想, 把刘海洋一关30天,仅仅是为了准备侦查材料等着起诉吗?还是为了平民 愤?还是怕他跑到动物园再去拿硫酸伤害熊?其实,如果能够确认他到时候 ————若被起诉————能够出庭受审,则完成一定的保障手续(保释金 或其他)之后,让他尽早回家才是,这样可以免去加之于个人的人身自由受 限制的精神痛苦,也省国家的粮食。

  法学教授夏锦文先生曾经著文说:“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审前羁押,并不 意味着自由价值本身的不合理,也并不意味着安全价值必然优于自由价值, 它只是表明被舍弃的目标价值在特定的时空下,出于对被害人和公共安全的 考虑而作出了让步。”因此,当“被害熊”安全了的时候,在审前剥夺刘海 洋的自由就失去了意义。

  其他人也同样。还有些没有“被害人”的经济案件,在确保这个人若被 起诉随时出庭的情况下,审前羁押也无必要。这种情况的存在,除了没有更 细致周到的制度之外,更有一个深层原因,那就是:整个社会,也不排除司 法机关,把审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看作是他应得的惩罚。(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马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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