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4月1日消息: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个人打假者王海东的上诉。法院认为,王海东知 假买假,不存在受商家欺诈的情况;其购买商品系以打假为目的,并非属个人消费。
2001年9月13日,王海东到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灵芝洋参胶囊、虫草王胶囊和珍珠洋参含片。宣传册宣称这 些产品分别有“提神醒脑、调整肺腑、强精壮阳、养颜润肤”等
王海东认为,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明知宣传册有严重虚假成分,仍用其招揽顾客,已构成欺诈,并诉至法院。法院认 为,买假索赔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是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另外,在“知假”的情况下“买假”,也没有受到商家 的欺诈。
据新闻晚报获悉,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在《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已经明确了“知 假买假”受法律保护。目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在修改之中。(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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