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林玉蓉 潘宜平) 因为听信经营者的话,把刚买的电动自行车骑上马路,却被交警以违章行驶处罚了300元。前日,根据《消法》中有“再生费用”的规定,经营者黎某退还小陈购车款800元,并承担小陈被交警罚款300元中的一半。
接诉的思明12315调查中发现,对这种滑板车,店家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证。店家在车把的下方位置,贴上“此类车不准在马路上行驶”的警示标志,但由于位置隐蔽,消费者未予
购买前小陈向经营者询问“这种车能不能上路”,经营者说可以,小陈又问,“警察会不会抓”,经营者明确地说“不会”。
据了解,我市交警部门的确曾就此类车的行驶规定作过通告,由于这种车车速过快,较难控制,存在一定的危险,因此严禁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根据《消法》中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的有关规定,工商人员确认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此类车的使用情况,存在过错,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未能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查看,其本身也有一定的失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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