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天上午备受读者关注、本报去年8月曾报道过的本市200名游客青岛游玩中毒事件,历时8个月的审理终于下达判决。东丽法院一审判决天津市金洲旅行社赔偿天津三达铸造有限公司垫付的医药费79721.11元,交通费4554.5元,停产损失费17856.95元,共计102132.56元。其它请求一律驳回。
2001年8月4日,本市三达铸造有限公司组织300余名员工,由金洲旅行社组织前往青岛 旅游度假,青岛某旅游公司为地接社。到达青岛的当晚,他们一行在一家名为湛海宾馆的餐厅吃了晚饭。吃饭后,突然200人出现集体食物中毒现象。事后,经青岛市卫生局防疫监督处检验后证实,员工们是嗜盐菌中毒。中毒游客所在的单位一怒之下,将本市金洲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中青旅行社有限公司、青岛湛海宾馆、青岛市全都顺火锅城全部告上法庭,起诉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为救治患病游客支付青岛与天津两地医院的医药费96813.76元,交通费7304.80元,营养费26880元。由于原告单位70%的职工因参加旅游并食物中毒使原告不得不停产一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18233.07元。以上共计经济损失349231.63元。法院经审理,一审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代理青岛中青旅行社的天津佳盟律师事务所刘平律师,她指出旅游是我国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立法上还不健全。游客在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地接方的导游公司列入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三方共同签订旅游合同,可直接约束地接社和本地的旅游公司,这样如出现意外,便可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 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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