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花300多万元买了一套写字楼,结果还要缴1.2万元物业维修基金,陈先生有些想不通。
2000年6月9日,他准备买下浙江绿洲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一套清波商厦写字楼,当时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约定。两天后,陈先生却被告知必须再支付维修基金1.2万余元,否则就不能开发票,也无法办理产权证。无奈,他只好支付这笔钱。
受委托的律师与绿洲公司李副经理进行了协商。李经理认为,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1998年11月9日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5条规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的2%到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赵律师则提出不同看法,根据杭州市政府1999年6月30日颁发的《杭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42条规定,物业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建设总造价的5%到8%提取,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由于双方意见相左,未能达成共识,陈先生将绿洲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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