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场官司,原被告都说自己委屈,且双方都把这种委屈说得头头是道。4月1日下午,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消费者徐先生状告市液化气总公司一案,就给了旁听记者如此的感受。
徐先生在诉状中称,自己于2000年12月按市液化气总公司的规定,办理更换2001年液化气换气磁卡,当时认为每月用一瓶,全年就是12瓶。但2001年下半年,徐先生想到了节支 ,“家用的热水都到老虎灶上去泡,液化气仅用来烧饭菜。”一年下来,总算节约下来4瓶液化气。但是2001年12月徐先生到液化气公司更换下一年的新换气磁卡时,却被告知,4瓶气差价全部作废。这时,老徐不让了,“我白节约了!”。找到液化气公司领导说理未果。最终他走上法院,坚决要求退还4瓶液化气差价64元,或将这4瓶气差价转入2002年度使用,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面对老徐的委屈,市液化气总公司认为自己也无奈,“我们是按章办事”。
他们在庭上出示了一份题为“关于进一步放宽液化气价格管理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市物价局文件,上面明确写着:年度平价液化气贴费标准仍由无锡市物价局负责制定。2001年贴费标准为16元/瓶,用户实际用量少于认购数量的,已交气贴费不予退还。这里的气贴费就是徐先生所讲的“差价”。液化气公司指出,像徐先生这样的平价气用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含有福利的性质。
由于有平价气存在,液化气市场才出现价格双轨现象,也让液化气公司深受进销倒挂的困扰。
下午3时多,在双方都不愿调解的僵持中,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作出判决。
而此时,旁听人员争论中的一句话,却似乎道出了本案“天机”:如果只有一个市场价,这场官司就不会打了。(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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