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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住一套房带来尴尬 为“方便问题”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3日15:25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江雪通讯员朱春燕)离婚后却不得不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女方要通过分给男方的客厅进房间,男方要使用女方所有的卫生间“方便”。因为双方没有协调一致产生了矛盾,男方在客厅砌起了一道墙,女方将男方告上公堂论理。

  西安的薛女士今年44岁,1998年,她和丈夫杨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他们共同所有的一套单元房也分成了两半。北边的一室一厅及厨房归杨先生所有,南边的两室及卫生间归了
薛女士。一开始,双方倒还相安无事,后来杨先生找薛女士商量,要求共用卫生间。薛女士拒绝了,杨先生恼怒之下,在薛女士的必经之道———客厅内砌起了一道隔离墙,只给薛女士留下了一道40厘米宽的过道,并将大门锁也更换了,薛女士和儿子出入非常不便。一气之下,薛女士于2001年7月将前夫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诉称:“隔离墙给我的出入通行构成了妨碍,要求法院责令他拆除隔离墙并承担诉讼费!”法庭上,这对离婚夫妻再次针锋相对,杨先生反驳:“她不让我用卫生间,给我生活带来许多不便,我反诉要求共用卫生间!”双方互不相让,调解无效,都要求法院判决。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虽然是客厅的使用权人,但应给同门出入的薛女士提供方便。遂判决:杨某将客厅内的隔离墙拆除,费用自理,并将入户钥匙交给薛女士;薛女士将卫生间提供给杨先生使用,杨对卫生间负清扫义务。宣判后,薛女士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厕所既然已经归我所有,再让他用没有法律依据。”杨先生则同意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来的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卫生间归薛女士使用,杨要求使用卫生间,应通过对离婚案的申诉解决。遂判决杨先生拆除隔离墙,并撤销其使用卫生间的判决内容。看来,杨先生拆除隔离墙后,“方便”问题还得他自己想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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