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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梯摔人致死案终审判决 法院不支持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3日18:41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金剑)一名老人在自动扶梯上突然摔倒并最终因摔伤而死亡的事件发生后,老人的三个女儿提起了诉讼,将跟“扶梯”有关系的五方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要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这起案件一审之后,老人的三个女儿因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前天,此案终于有了二审终审结果:判处新安物业和新安瑞泰共同赔偿赵女士等三上诉人1.3万元经济损失,上诉费用等由三上诉人承担。

  事情发生在1999年7月15日。当日,赵女士陪同父亲到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城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中午时分,他们乘自动扶梯返回商场一层。就在这当中,赵某的父亲突然摔倒,并被此后仍继续运行了几分钟的扶梯带着摔碰了好几次。随后,老人被送到了医院抢救。然而,由于老人的摔伤十分严重,7月18日,老人死亡。为了给父亲治疗以及安葬父亲,赵女士等姊妹几人前后共花去各种费用3万余元。面对这样的结果,赵女士等三姊妹一纸诉状,向扶梯的产权人、龙城商场及龙城商场的上级机构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安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五家提出索赔。

  案件经审理查明:处于商场地下一层的自动扶梯的支配权不在家福龙城商场,而是由新安物业以及新安瑞泰负责运行管理,并服务于所有地下一层的商家。所以,家福龙城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事发时,扶梯运行正常,在这种情况下老人摔倒,自身一方应承担一定责任。作为扶梯运行管理者的新安物业和新安瑞泰,因在事故发生后疏于管理,没能及时停止扶梯的运行,这加重了老人的伤情,为此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老人的死给三个女儿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但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要责任在受害方,所以,应免除新安物业和新安瑞泰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由此,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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