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泉州市丰泽区法院对泉州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余氏夫妇双双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因余妻曾以书面形式深刻表达悔意,缓刑两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余氏夫妇自1998年中期开始在泉州市区无证经营和加工水发产品,泉州市卫生局于1999年对其加工点进行检查,并于2000年3月以“无证加工水发产品并在加工 过程中加入有毒化工产品甲醛”为由取缔余某加工点和罚款1.36万元,2000年元月间,余氏夫妇未经卫生部门许可,租住于丰泽街道东涂村淮口66号再次经营和加工水发产品,为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两人在加工过程中添加甲醛溶液。自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15日被查处时止,两人先后将生产加工的此类水发牛百叶7100公斤销售给个体商贩康某和黄某,总金额8.5万多元。
法院认为,余氏夫妇为谋取利益,明知甲醛是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化工原料,却在生产的水发牛百叶中加入甲醛溶液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在归案后一定阶段能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有认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本报记者 方锦枞)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