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程彬)本报去年报道过兴平少年程某遭民警刑讯逼供而受伤一事。记者昨日从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裁定,一名曾参与刑讯逼供的民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名参与刑讯逼供的民警已由兴平市法院认定,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2000年8月3日,兴平市秦岭航空电气公司一职工家失窃,100美元、2000日元 被盗,秦岭公安处接到报案后,原公安处民警张强、贺某传唤了程某、韩某。张强在审查韩某时,因韩不承认行窃,张强便给其戴背铐,并给手铐上加砖,韩只得违心承认自己与程某去银行兑换过外币,张强、贺某便认定韩、程两少年是作案者无疑。可程某还是不承认自己参与作案,张、贺二人给程也戴上背铐、加砖,还打了程某,程某也违心地承认了自己作了案。同年8月4日,秦岭公安处侦破了被盗案,证实此案与韩、程二人无关,两人的家人为此要给孩子讨个说法。
2000年11月16日,张强、贺某因涉嫌刑讯逼供被刑拘,同年11月30日,两人被取保候审。2001年下半年,兴平市检察院向兴平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强、贺某犯刑讯逼供罪,兴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强、贺某对两名无辜少年刑讯逼供,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遂依法判处张强有期徒刑一年;因贺某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张强不服兴平市法院的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院。近日,咸阳市中级法院驳回张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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