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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不能大于国法 “嫁城女”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4日16:40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贾学伟)就陕西长安县农妇苏小会状告村委会和第三村民小组,要求给自己分配租地款、落实土地承包权一案,昨日,长安县法院作出判决,苏小会胜诉,村委会应该给其租地款486元。

  长安县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长安县内苑乡北八元村的苏小会与西安市某公司职工结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苏小会的户口未能迁入西安市,仍属农业人口,苏小会要求落实
土地承包权及土地补偿费,但是村里以“土”政策为由,拒不执行。法院认为,苏小会不能把户口迁入西安市,是国家政策规定,不是个人原因,按照规定,苏小会母子三人应该享受村民待遇,第三村民小组应该给他们分配土地租金486元,至于苏请求落实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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