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江雪通讯员胡刚)为孩子购买了健康保险,孩子突发疾病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日前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1993年12月16日,家住西安市的杨某夫妇为刚出生7个月的女儿购买了一份少儿幸福安康保险。保险单后面载明,被保险人在18岁前享受住院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按四级超额累进计算。
后来杨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1年2月16日,孩子玩耍时突然头部剧痛,经医院诊断为脑血管畸形,前后花去医药费33500余元。同年3月7日,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申请书要求赔偿。
2001年5月28日,保险公司委托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对孩子的脑血管畸形进行鉴定,结论是该疾病属于先天性疾病,发病时间在1993年12月16日前。保险公司由此认为,杨某女儿的发病属于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不应赔偿。杨某夫妇不服,认为保险单属于格式合同,售保人员当初隐瞒了“除外责任”条款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不能以先天性疾病为由拒绝赔偿,遂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夫妇与保险公司已形成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被告虽认为孩子是先天性血管畸形,属“除外”责任,但没有提出证据,其辩驳理由有悖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除外条款”拒绝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7000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自愿撤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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