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日讯(记者王蔷)今天上午,身高不足1.2米被谢绝观看演出的女孩圆圆状告保利剧院侵犯其综合素质教育权一案在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1月13日,6岁多的女孩圆圆在母亲带领下到保利剧院观看演出,被拦在场外,尽管其父母长时间与剧院交涉,最后也没能看成演出。后圆圆以保利剧院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其综合素质教育权为由将保利剧院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安排看演出一场 及赔偿1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天在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关于1.2米以下儿童不得入场的规定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而且被告在票面上所印的“1.2”后缺少计量单位,没有正确表述。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消法”中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因此其票面内容无效。
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娱乐服务合同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保利剧院印有的限制身高规定的入场票是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属违约行为。另外从侵权角度讲,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综合素质教育权,而此权按照法律也不能索取精神损害赔偿。截至记者发稿,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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