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只因自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未对事故责任进行及时认定和处理,杭州一桑塔纳轿车车主柴女士竟把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处理。西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了这起在浙江省尚属首例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1年8月11日上午,柴女士驾车从天目山路西溪修理厂出来,刚驶至路口右转弯时与 一辆逆向快速驶来的大型货车相撞,货车逃离现场。据悉,该货车在出事前的一个月已向杭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处报停。柴女士认为,肇事车在报停期间驶上道路、事故发生后又驾车逃逸,肇事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但交警大队以肇事人员尚未查获为由,拒绝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使这次事故至今得不到处理。
对此,交警大队并不认为自己有错。他们解释说:接到报警后,大队就对这起事故进行调查,但肇事驾驶员和车辆一直无法找到。所以这起逃逸案仍在侦破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逃逸尚未归案且身份等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暂不对该起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害进行调解是完全合法的,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究竟谁对谁错,法院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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