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清华实习生高玲)一位香港客商入住深圳彭年酒店时,因为小小的争执,竟然招致数名保安的殴打。4月3日下午,罗湖区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令彭年酒店退还这位客商住宿费1500元,赔偿医疗费455元。但原告方提出的30万元的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起争执客商遭打
原告许某是香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此前他在彭年酒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是该酒店的常客。许某在起诉状里称,今年1月8日上午,他在彭年酒店预订了一套房间,支付了1500元房费。当晚12时许,许某在外面饮酒后返回酒店,在服务台领取房间钥匙时,因嫌服务员动作迟缓,许某便责备了几句。结果招致服务员的不满,双方遂发生争吵。大堂副理杨某闻讯赶来,对许某说:“我们酒店不欢迎你,请你出去。”许某予以回绝。保安易某上前欲将许某强行拖出酒店,见许某不肯挪步,易某便冲其猛踢一脚,又打了几拳。人高马大的许某予以反抗,两人撕打在一起。酒店十几名保安员冲过来,将许某强行拉到保安室,对他进行了长时间的殴打。后来,许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南塘派出所调查处理,并对酒店保安易某予以留置。后来彭年酒店出具担保书,才将易某领回。
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报告显示,许某身上共有7处伤痕,5处在颈部以上要害部位,其中有两处在额头,创伤面积达4.1×1.7cm和4.5×3.5cm,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前天下午的庭审中,被告方彭年酒店辩称,当时原告完全是酗酒后无理取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当酒店工作人员上前制止时,原告便对保安员大打出手。在此情况下,酒店保安人员只得将其扭送到派出所。在扭送过程中,原告不断反抗,导致其自己受伤。他们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索赔30万依据何在
原告许某在诉讼请求里除要求被告返还其1500元住宿费外,还要求被告赔偿其30万元的精神损失。
原告方代理人、深圳蓝天泰山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31条规定,经营者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赔礼道歉,并给予5万元以上的精神赔偿。此条规定精神赔偿的最低数额为5万元。而在本案中,原告并非被被告方一人打伤,而是被其训练有素的保安人员殴打致伤,其性质恶劣,因此精神赔偿应高于5万元的最低限额。
同时,原告方律师认为,中国有句古话“打人不打脸”,打脸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质。从被告方故意殴打原告头部这种行为上,也可以看出打人者有侮辱被打者的主观故意。原告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每天都要面对众多的下属、同行和客户,其精神上的损失显然大于普通的消费者。
因此,原告在本案中最大的损失,既不是455元的医疗费,也不是1500元的住宿费,而是其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巨大的,必须给予赔偿。
精神索赔被驳回
4月3日下午,罗湖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许某在彭年酒店被殴伤事实存在,对被告方对原告“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指控不予认定。最后法院判令彭年酒店退还原告住宿费1500元,赔偿医疗费45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40元。而对原告方提出的30万元的精神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判决结果,原告许某不服,表示将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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