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4月4日讯 从4月1日起施行的“打官司举证新规”要求劳动争议纠纷案由用人单位举证。今天,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就依据这项规定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无故开除员工的用人单位因举证不足败诉。
原告矫光是青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工人。1992年因病休假,1993年3月病假满6个月后,仍因病不能上班,便到公司办长休手续,劳工科的有关人员说他这种情况属“两不找”, 可以不上班,只是公司不发工资。1999年9月底,矫光到公司开结婚证明时才知道自己已于1996年9月被公司按自动离职除名。后矫光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矫光1993年5月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无故不上班。1993年底,其没有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高法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青岛制药”只举证了对矫光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且该决定未依法送达矫光,因此该决定没有法律效力。同时依据1999年7月20日青岛劳动局下发的131号文件: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形成“两不找”关系,因此“青岛制药”应从1999年8月终止与矫光的“两不找”关系,并为其补缴1999年以后的社会保险金。遂作出一审判决:“青岛制药”与矫光在15日内补签劳动合同,并为矫光补缴1999年8月以后欠缴的社会保险金。(刘世杰 柴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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