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叶某起诉索赔32万元,可法院只支持了7257元。叶某为自己“漫天要价”竟要支付高达7000元的案件受理费,再加上支付律师费1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多元。
1998年初,原告叶某应聘到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收取了他的本科文凭和初级职称证书作为档案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代为保管,并开出收据。2001年初,叶某想离开公司,却被告知文凭和证书遗失。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失去较好就 业机会的损失2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差旅费及相关费用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复星公司收取叶某文凭、证书的行为实际上是扣押证件,违反了国家规定;在扣押期间又遗失证件,显然存在过错。但在事发后,被告为叶某补办了证明,而叶某得知证件被遗失后,没有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亲自申请补办,扩大了不必要的损失。考虑到他在离开复星公司5个月后才收到补办证明,这段时间内也没有就业,故按照2000年全市国企平均工资的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叶某在此期间的收入损失6557元。
至于其它诉请,因缺乏相应的依据和证据,故酌情判付差旅费、通讯费损失200元,赔偿律师费500元。(通讯员华碧芳)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