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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贞操权受损可要求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5日15: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5日电贞操权受侵犯可否要求精神赔偿?4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华杰在全省法院民 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表示:可以。去年,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在深圳开庭,一名惨遭蹂躏的处女要求强奸犯赔偿精 神损害费45万元,此案轰动全国,关于贞操权是什么、可否精神索赔等讨论至今仍未平息。会议上,陈华杰表示,虽然“贞 操权”、“精神上的安宁”等至今尚未被立法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可以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会后,省高院民庭梁聪审判长解释,贞操权是指“
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不管是已婚 或是未婚,女性被强奸都可要求施害者精神赔偿。陈华杰还就民事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减少弱势 群体讼累对社会弱势群体打官司,法院不但要“有理无钱请进来”,而且要保障他们有理能够胜诉,能够尽快执行。法院审判 应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则快审快结;而且可根据案情需要,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认定同居与性行为无关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界定,应注意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的区别 。认定是否构成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至于同居期间是否发生性行 为,并不是法院审理所关注的。保障女方房屋居住权由于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往往会造成女方离 婚后无家可归。对住房确有困难的女方,可适用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判决给予房屋居住权或房屋所有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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