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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已查封却在营运中 法官放车合法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8日11:52 楚天都市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特约记者吴非)4日上午,黄石市某公司向记者反映,该市西塞山法庭依法查封扣押了被 执行人的一辆富康“的士”,然而,一周后,法庭又将查封的车辆放了。

  该公司经理方光寿说,1995年,公司出资5.58万元从马某处购买钢材,但足额付款后,马却未按要求发货。 去年6月,公司将马某告上法庭。

  记者从法院判决书上得知:西塞山法庭经审理,判决马某返还钢材款、赔偿利息损失,合计79998元;扣压马某 该“的士”和房产;诉讼费6000多元由马某承担。

  方光寿说,法庭多次执行未果后,要求公司配合执行。去年11月底,公司发现马某的“的士”。他们和办案法官一 起将车子开进了法庭。法官当场给该车贴上封条,说:待拍卖后可付款。但是现在被查封的“的士”仍在营运。

  在法院开具的发票上,记者看到该公司垫付了诉讼费用。

  4日中午,西塞山法庭庭长曹干成对记者说:马某向院里提出了再审申请,同时法院考虑到“的士”长时间的扣押会 给被告造成损失,因此法庭采取“活扣”的办法,放了车。

  昨日上午,记者采访了黄石市兴枝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兴枝。她认为:西塞山法庭在未确定对该案重新审理、裁定的 情况下,将已查封的“的士”放了,显然是既不合法又不合情理。

  小资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 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对裁判裁定的执行。”

  第183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终止原判决的执行。那么,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 印章,重新下达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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