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政府制定了《广东省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这一方案,广州、深圳等城市居委会将改造成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
,以社区居民高度自治为基本特征的现代社区型居委会。这一改革非同寻常
,因为它不仅仅意味着,要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所确立的城市居
民各项权利真正落到实处,更主要的是,要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打下一个坚
实的基础。
在我国,居民委员会有数十年的历史。从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条例》,到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都详细列举了城市居委会的各项任务。根据现行法律,居委会除了办理本居
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外,还要协助维护社会治
安、协助政府和它的派出机构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
教育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任务,法律规定政府必须为居委会提供必要的物
质条件。然而,长期以来,法律上这种政府与居委会的特殊关系,在一些地
方逐渐被扭曲,居委会俨然成了政府的派出机构,居委会的自治特征日益弱
化,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政府选派国家干部担任居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现
象。由于居委会行政化,一些本来应该由居民自己行使的权力被架空,而居
民不应该承担的义务又通过居委会硬性地落到了居民的头上,居委会成了上
传下达的“特殊衙门”。
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居民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这些组
织应该真正地为社区居民服务,体现居民自己的意愿。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改
造计划自然地浮出了水面。
广东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改造计划不是突破现行的法律,在已有的城市
居委会之外另行组建社区居委会,而是通过合理规划城市的社区结构,扩大
每一个居委会的管辖范围,推广居委会的民主选举制度,落实法律上赋予居
委会的各项权利,重新焕发城市居委会的生命力。
应该看到,城市居委会的改革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也是我国未来行政体制变革的先导和基础。只有建立起了完善的城市社区自
治组织,城市居民能够通过这些组织充分地享受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政府
的一些改革才能奏效。例如,在社会保障改革中,如果缺乏必要的社区基层
自我救济系统,政府的社会救济职能就不可能落实。
有人认为,在城市管理中,政府提供硬件(包括道路、桥梁、公园、体
育设施等等),社区居委会提供软件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对的。但是
,社区居委会建立的根本意义就在于,它从制度上保证城市居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民意识逐步提高。从更深层次上说,它为我国民主
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只有在居民真正实现自治的基础上,我国的政治
改革才会成功。
广东从居民委员会制度改革开始,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落实居民的自治
权,抓住了我国城市问题的核心。相信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开展,广东的基
层民主改革将会出现崭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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