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裁定:维持建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 建水县南庄镇的王、许、陈等人,为垄断县城的生猪头生意,于1999年4月至2000年4月期间,相互邀约在该县屠宰场内收购猪头。收购过程中,他们以暴力殴打或语言威胁的方式进行强买强卖,对从乡下或外地来购买猪头的同行,他们也强行收取“保护费”。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利用收购猪头时已给屠宰商形成的精神压力,王某又伙同他人在屠宰场内强行收购猪血,并少付或不付
任锐刚方黎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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