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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赔偿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09日16:33 深圳商报

  【本报讯】广东梅州市梅江区曾经发生一起气死人的事件:51岁的陈嫂在与55岁的张嫂争吵推搡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气愤难平的陈嫂家属将张嫂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日前,梅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4万元。

  吵架事件引发气死人奇案

  陈嫂住在梅江区某单位大院内,她的外甥曾在大院内被偷了一辆摩托车。因为怀疑摩托车被盗一事与单位临时请来的门卫李某夫妇有关,2001年3月25日早上7时左右,陈嫂便找到了李某询问此事。

  李某一听当即火冒三丈,立即与陈嫂吵了一架,随即又将此事告诉了妻子张嫂。当天中午,张嫂看见陈嫂途经值班室,便大声喝住她,就盗车一事与陈嫂吵了起来。俩人你一言我一句,情绪激动,声动四邻。怒气冲冲的张嫂边骂边用手指点着陈嫂的额头,又顺手朝其胸口一推,陈嫂一个跟头跌坐地上。陈嫂不服气,挣扎站起来,想伸手推对方。谁知张嫂“眼明脚快”,一记飞脚踢在陈嫂肚子上,令其再次跌坐在地上。随后张嫂又冲过来用双手抓住陈嫂的头发,用力来回扯动。明显处于下风的陈嫂气得直挥双手,随后一动不动躺在地上。之后,陈嫂被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陈嫂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第二天,警方对张嫂因涉嫌故意伤害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同年3月27日将张嫂刑事拘留。

  经法医鉴定:陈嫂损伤轻微,可排除外加暴力直接致死。法医最后结论是陈嫂在患有脂肪心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等因素诱发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警方认为,张嫂的行为虽有过错,但不构成犯罪,遂于同年4月26日将张嫂释放。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款近4万元

  双方家属就赔偿一事进行了协商,陈嫂家属提出38万元的赔偿要求,遭到拒绝。2001年6月22日,陈嫂的4名亲属将张嫂作为第一被告,把雇请张嫂的单位作为第二被告推向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203116元。2001年9月25日,梅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罕见的因气死人而引发的赔偿案。法庭上,原、被告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1年12月13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嫂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因陈嫂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费用合计39558元给原告。宣判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此案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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