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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录音第一次当证据江城受理首例“录音作证”案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0日11:15 楚天都市报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吴欣通讯员赵龚张兆震)昨天,武汉市民涂某拿着私下录制的电话录音,到江岸 区法院状告欠债的表妹,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武汉市法院受理的首例以录音为证据的民事案件。

  该《规定》明确:4月1日起,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只要是用合法手段取得的,就可以作证。案情回放

  涂某诉称:去年3月23日,她的表妹冯某欲向一家证券公司的张某借款两万元。张某信不过冯某,于是将钱先借给 涂某,再由涂某转借给冯某。出于对表妹的信任,涂某没要借条。

  哪知冯某还了5000元后,至今仍拒不偿还剩下的1.5万元借款。涂某手中没有借条,闹得个有理说不清。

  今年3月前后,涂某得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即将出台,于是3次用电话录音录下了她与冯某 的对话。昨天她到法院起诉,要求冯某给付债款1.5万元。法官说法

  江岸区法院立案庭法官张兆震告诉记者:以前法律规定私自偷拍、偷录的资料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实 际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当事人录制其谈话的情形是罕见的,旧规定未免过于偏颇。

  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 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这意味着,以前不被法庭采用的一些证据,如私下录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将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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