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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输出人命官司 院方负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4月11日11:10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4月10日讯 山东省青岛一名33岁的女性李文燕因车祸在青岛某医院住院治疗时死亡,家属认为病人的死亡系医院输错液体和治疗、抢救不当造成的,医院则认为与此无关,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也认为医院输错液体不是致死原因,对此,死者家属不服起诉到法院。今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据死者家属介绍,李文燕于2002年2月10日因车祸伤及头部及左锁骨骨折入住该医院神
经外科,经治疗后病情逐步好转,精神状态很好,能够正常饮食。但2月20日下午4时,护士误将14床液体输注给10号床的李文燕。家属发现后通知了护士,护士换下吊瓶时,输错液已有5分钟。隔了一个小时之后病人即昏迷,当晚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于2月24日下午4时死亡。

  该医院杨副院长说,护士挂错瓶后,当时就发现了,并将瓶换了过来,几乎没有给李文燕输进液体,对此,两个护士都能证明。而且,这两个瓶的液体成分除了一种不一样外,其它基本一样,而且不一样的成分也不是有害的药物,因此病人的死与此无关。

  据了解,青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2002年3月14日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医院输错液体不是致李死亡的原因。同时,鉴定委员会还认为,病人车祸受伤后第五天病情逐渐加重,最后呼吸衰竭而死亡,系严重的颅内感染所致。

  对此结论,死者家属不服,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多万元。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吕学国律师认为,此案适用于新的证据规则,应由医院举证其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病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董震 曹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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