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来了,到江河游泳慎记安全 黄蔚山/摄
本报茂名今天消息昨天早上,一场暴雨将放学回家路上的茂名市三名学生冲走。至记者今晨发稿时止,一名学生已获救,另两名学生失踪,搜寻行动还在继续。
茂名市昨天早上7时多钟起普降暴雨,局部大暴雨。昨天上午约11时40分左右,茂南区公馆镇一中初三(五)班学生周才健,冒雨踩单车回家途中,来到大埠口村委会谭村路口,遇上了粤龙实验小学4年级四班女学生张志清和铁路小学4年级女学生谭国霞,及其他三四个回 家的学生。大家结伴过工业河上的工业桥。这时的桥上已是一片汪洋,水深及膝。周、张、谭三人各推着一部单车涉水探路前行。走在中间的张志清突然间踩中了坎头,车歪人倒,跌入水中。走在后面的周才健见状丢下单车,趋前伸手想去救她,却被张扯入水中,前面的谭国霞—失神也落了水。湍急的水流瞬间将三人冲走了。
据参与救人的当地村民周坤庆说,他当时正好送一个女亲戚回家,因水深过不去站在村口,看见张、谭、周三人推着单车探水过来,就说他们:“这样很危险。”话音未落,就见他们三人先后落水,“当时水流很急,他们掉进水里后一下子就没了,连喊救命也来不及了。”他马上跳下水救人,“可是我游了好远,大概有1000米了,也追不上他们,只好大声叫岸上的人快到下游救人,连我自己都是被人救起来的。”在下游的一座桥下,大埠口村一个姓黄的村民捞起了谭国霞。可是,张志清、周才健两人却失踪了。
事故发生后,茂名市、茂南区委领导闻讯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搜救工作。市三防指挥部出动了两部冲锋舟和一条船到处搜寻,至记者发稿时止,仍然未见两位失踪学生的踪迹。
据悉,张志清是粤龙实验小学李校长的亲戚。粤龙小学是去年9月才正式招生的私立学校,现有学生600多人。据李校长说,昨天中午张志清放学后到他家里,叫她吃饭也不吃,看她只穿一件背心,给她衣服也不要,告诉她中午别回家了,下午还要上课。不久,她就走了。还以为她回课室去了,直到下午派出所民警找他,他才知道出事了。
梅州:悲剧已落幕警钟要长鸣
发生在去年的一宗学生溺水身亡事件,近日由梅州市法院成功调解
本报梅州讯一起在校内宿生擅自利用午休时间到河里游泳,不幸溺水身亡的案件,经过近一年的起诉、上诉,最近,梅州中级法院最终成功进行调解,学校自愿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并为此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教育。
去年3月21日,梅州市大埔县西河中学上午的课程结束了,中午12时左右,正是内宿生用餐后午休的时间,年仅15岁的西河镇纯德村初一级内宿生赖衍群约上其他四位同学,离开学校到漳溪河游泳去了。没想到意外却发生了,赖在游泳的过程中,不幸溺水。消息传开,当地有关部门立即组织抢救,但终告不治身亡。事发后,学校给死者家属送去了1400元的慰问金,此后,学生赖某的父母认为,儿子在校内宿,溺水死亡,学校负有责任。于是要求校方经济补偿,但校方认为,赖某是不听劝告,不遵守校方的规定和纪律,才导致了这场不幸的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2001年5月9日,痛失儿子的赖某父母一纸状词将西河中学推向了被告席,请求大埔县人民法院判令校方赔偿各种损失共61000元。不久,大埔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对于食宿在校的中学生,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学校虽有规章制度,就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作为一名15岁的初中生,根据其年龄、智力特点及文化程度和认识能力,应知私自下河游泳可能会出现的危险,却依然为之,结果造成溺水身亡事故的发生。因此,学生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70%;而作为学校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事故与教育不力有关,被告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30%,应赔偿原告15000元。宣判后,校方于2001年11月31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梅州市中院就此事展开了认真的调查,并召集原、被告进行两次调解。近日,依法作出了大埔县西河中学应自愿补偿死者家属12000元的调解意见。原、被告双方均在调解意见上签字。
近日,大埔县西河中学张校长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此事的发生,该校也该吸取教训。近期学校陆续开展了以安全为主题的班会,教育学生学会珍惜生命,防止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
本报记者黄蔚山通讯员黄志忠童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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