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来沪的农民胡修叶从没想过,鸡粥店竟然欠他十几万元的“鸡款”不还;而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鸡粥店的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可用于抵债的财物不足万元。他说:“一只鸡最多能卖到15元,鸡粥店欠我的钱相当于8000只鸡价。现在我才明白,小本生意也要考察对方的信誉。”
七八年前,胡修叶来到上海奉贤做杀鸡生意,由于他朴实,市区鸡粥店的老板都愿意 买他的长脚鸡。1997年8月,位于安庆路的绍顿鸡粥店经理黄根生开始向他要货。胡修叶说,当时我没有法律意识,只想有销路就行,所以只是口头协议卖鸡。
胡修叶说,鸡粥店的生意很好,有时一天向他要上百只鸡。1998年12月,黄根生告诉他要开分店,希望拖欠货款。他想,既然是老客户,对方又有鸡粥店在营业,不会赖账的,便同意黄先欠钱。谁想,黄根生竟然从几天给一次钱,到一两个月才给他1万元,他连成本都收不回,只好也欠那些养鸡户的钱。2000年5月1日,黄根生已经欠款118100元。胡修叶将黄根生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黄根生偿还,黄根生却说没钱。
胡修叶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后发现,鸡粥店属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3万元。根据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只能以注册资金承担责任,鸡粥店不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关门歇业。法院查封了鸡粥店剩余器械准备拍卖,经拍卖行估计,价格不会超过万元。
昨天,胡修叶告诉记者,因为这个官司,他欠了其他养鸡户七八万元。他说:“现在,他们都认为我是骗子,不愿意和我做生意。我的生意一落千丈,从原来每天送给5户老板200多只鸡,到现在只有2家店要鸡,最多也不过几十只。现在的老板知道我的事后,主动和我当面结清账款,并提醒我不要再轻信别人。”闸北法院执行庭李兴魁庭长意味深长地说,本市有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老板,他们在经济上融入大城市生活的同时,也需要以法律保护自己,不能过分相信“店面”的作用。做生意之前,应该考察对方到底是否合法经营者,在负债后,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记者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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