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发生在浙江萧山的一起幼儿溺死案,经法院查实后,昨天终于作出宣判:死者家长负主要责任。
2000年6月6日下午1时,4岁的郭林杰由父亲送去幼儿园。到了幼儿园教室门外,郭父就独自一人回去了。岂料,才过了1个小时,就有人在幼儿园前200米处的池塘里发现了溺水的小杰。经过医院8个多小时的抢救和治疗,小杰因抢救无效死亡。
伤心之余,小杰的父母以幼儿园由萧山区浦阳镇洋湖村等6个村委会共同开办、且不具备法人资格为由,于去年11月1日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镇6个村委会赔偿医疗费、死亡 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6.371268万元。
昨天,法院宣判认为,小杰的父亲将小杰送到幼儿园教室门口时,发现幼儿园正值午休时间而关门,未敲门入内与老师交接,致使幼教老师在事发时间段内无法对郭林杰实行有效教管,是造成郭林杰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洋湖幼儿园系6个村委会为解决本村村民子女入园开办,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经济责任应由6个村委分摊,需赔偿小杰死亡损失费的40%,计14284.24元。
本案虽最终以郭林杰的父母获得赔偿告一段落,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都是遗憾,尤其是对小杰的父母打击更大。回过头来看,当时郭林杰的父亲只要多花上几分钟,跟老师交接一下,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事发后,村委会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故迁址新建的洋湖幼儿园周围筑起了围墙。(唐伟利 邱仁木 朱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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