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黎明记者陈萍)4月12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某市发生持枪杀人案,被害者家属拿出50万元委托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市民张声提供线索帮助警方破案却只得到10万元而引发的巨额“赏金”官司(本报3月20曾报道过)做出终审判决:张声应得这50万元赏金,除预付的10万元外,某市公安局再给付张声40万元。
1999年12月12日,辽宁省某市发生一起持枪杀人案。市民张声根据悬赏广告提供线索 后,却未得到应有赔偿,将某市公安局告上法庭。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01年8月16日驳回了张声要求公安局给付50万元赏金的诉讼请求,张声遂上诉至省高法。省高法经审理后认为,悬赏广告是以广告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声明,对于完成某特定事项的行为人给予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按广告要求的条件,从事了广告所要求的行为,发出悬赏广告的人必须按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市民张声按广告的要求提醒了重要线索,被害人家属对张声的行为未提出异议,并表明该50万元不是奖励公安局的,也不是给公安局办案用的,并且同意将该笔款项奖励给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某市公安局以张声提供线索不符合广告所规定的条件为由,拒绝张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关于上诉人张声认为可以兼得悬赏广告中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家属奖金的观点,法院认为,广告中未明确此两项呆以兼得,故对张声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某市公安局对其行为予以保障而导致其受到生命危险,要求被上诉人赔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的诉讼要求,二审法院要求张声举证,张声没有举证,故不予支持。据此,4月12日,省高法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撤消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某市公安局将被害人家属给付的50万元人民币(已付10万元)给付张声;驳回张声其他诉讼要法语;二审案件受理费2.1万元,由某市公安局负担1.68万元,张声负担0.42万元。
审判后,胜诉方张声长嘘了一口气,但他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记者通过他的代理律师获悉,由于这场官司,张声觉得自己被“曝光”了,因此张声想举家搬迁到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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