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10岁的晓冬在上学路上被火车夺去右脚,一个花季少年成了残疾人。为看病,家里债台高筑;为讨公道,一家人历尽艰辛。经历了一审、终审、申诉、再申诉的艰难过程,现在该案又进入新一轮二审阶段。
酒泉少年晓冬的童年生活充满了刻骨的伤痛。
3年前的一个清晨,晓东在上学路上倒在了火车车轮下,小腿被截肢,从此疼痛与晓冬朝夕相伴,蒙在心头的阴影让他无法摆脱。
不堪回首的一幕
今年13岁的晓冬是酒泉市火车站小学的学生,家住在酒泉市西洞镇滚坝村十组,学校离他家有3公里多路,中间是酒泉火车站。每天早晨,晓冬和伙伴们都通过火车站旁边的一条便道去学校,天天看着一道道铁轨和飞驰而过的火车,早已习以为常的晓冬根本没有料到一场劫难会在他身上降临。
1999年3月10日清晨,晓冬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上学。刚过便道时,一列火车头冲了过来。小晓冬一声惨叫,跌倒在铁轨旁边爬不起来。十多分钟之后,老师赶到事发现场,只见他的左、右腿下部一片血肉模糊,孩子已昏迷过去。老师和闻讯赶到的火车站工作人员将晓冬送到酒泉地区医院。尽管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没能让晓冬摆脱残疾的命运。经诊断,晓冬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腓骨不完全骨折,右小腿下1/3段严重挫伤。在确认没有更好的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医生对他施行了右小腿截肢手术,成了二级伤残。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儿子,爸爸马世会一次次泪流满面,晓冬刚刚10岁,却偏偏要承受这样巨大的痛苦。
事故发生后,武威铁路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着手调查事故原因,但一直没有给晓冬提供任何经济援助。住院治疗一个月后,花费1.5万余元,家里债台高筑。晓冬不得不出院进行门诊治疗。在此之后,马世会曾多次去找火车站的有关负责人,要求对晓冬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方负责人均以种种理由将他拒之门外,认为火车站不应该承担责任。
儿子被撞成了这个样子,火车站竟然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马世会越想越不是个滋味,他决心讨一个公道。1999年5月21日,马世会以武威铁路分局和玉门车务段肇事为由,向酒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方赔偿因事故给晓冬造成的一切损失。酒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酒泉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便于1999年6月24日将此案移送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从此,马世会踏上了马拉松式的诉讼之路。
两诉两败公理难讨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后不久,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晓冬及其法定监护人马世会和被告武威铁路分局、玉门车务段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马世会认为,按照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机车起动时,首尾应有人指挥,但肇事车当时却没有人指挥。而且多年来,酒泉火车站货场后门道口一直是行人穿越铁路的便道,火车站既没有设置安全通行标志及防护栏杆,也没有留人看守。因此,造成这次事故,过错在铁路方,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武威铁路分局及玉门车务段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14万多元。武威铁路分局认为,酒泉火车站货场后门并没有设置铁路道口,所以此处无需设置安全通行标志或设岗看守。从晓冬一案的整个过程看,实属个人原因造成,晓冬年龄尚小,缺乏交通安全知识,违章骑自行车穿越铁路时,误认为正在行驶的机车停着,被机车后轮轧伤。况且从事发现场往东不足800米有一个立交道口供行人车辆通行,而晓冬不走此道口却违章穿越铁路,造成伤害,应由晓冬自己承担责任。
1999年11月10日,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晓冬及监护人马世会的诉讼请求。法庭认为晓冬属于违章穿越铁路。鉴于晓冬的经济困难,法院免去了此案的诉讼费用。
接到判决书后,马世会当场表示不服,随后便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1月17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晓冬违章侵入铁路限界,造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铁路方不负任何责任。
两诉两败,倔强的马世会仍然不服。他坚持认为,火车站的安全设施不齐全是造成晓冬伤残的直接原因,武威铁路分局和玉门车务段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申诉中看到希望
2001年3月,马世会将一份申诉书递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书中进一步阐述了当时事故发生的过程,要求撤销已做出的一审和终审判决。马世会认为,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和兰州铁路运输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明显存在袒护铁路方的倾向,尤其是兰州铁路运输中院据以判决的事故处理报告,是由铁路方单独做出的,并没有给受害人传达,因而这份事故处理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能以此作为判别是非的依据。马世会还认为,事故发生后不久,酒泉火车站在撞伤晓冬的路口设置了明显的安全标志,并且将原来的便道挖断,这一行为与对方在法庭辩解时所称的无需设置安全通行标志的说法自相矛盾。
2001年3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树兰翻阅了晓冬一案的材料后,认为案件审理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当之处。同日,省高院作出了(2001)甘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晓冬与武威铁路分局、玉门车务段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0年1月17日作出的(1999)兰铁终经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撤销武威铁路运输法院和兰州铁路运输中院的民事判决,并指定由酒泉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再审有了转机
对于甘肃省高院的裁定,酒泉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火车撞残晓冬,武威铁路分局理应承担主要责任。晓冬事发时年仅10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他的伤害,监护人马世会也应负担一定的责任。据此,酒泉市人民法院判令兰州铁路分局赔偿晓冬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安装假肢等各项费用,合计248134.80元,其中武威铁路分局承担70%,计173694.36元,其余30%由马世会承担。对此判决,马世会和武威铁路分局均提出异议,双方都在上诉期内向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近日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法庭希望双方能在庭外和解,但马世会坚决不从,要求法院秉公判决。
今后的日子
2002年4月8日,当记者几经周折找到马世会的家门时,才发现这个破旧的家在村子里很扎眼。晓冬的爸爸不在家。晓冬的妈妈刚干完农活回来,她告诉记者,3年之中,他们一边给儿子治病,一边还要为打官司东奔西走。晓冬已经能站起来走路了,但安装了假肢的那条腿总使不上劲,走不了多远路,腿就发软了。每天,爸爸用自行车送他去上学,下午再把他接回来,看着伙伴们蹦蹦跳跳玩耍的时候,他只能在一边默默流泪。医生说,在20岁以前,晓冬每两年就得进行一次手术。现在马世会一家最大的愿望,就是法院能给晓冬一个公道,让全家人能渡过难关。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进展。
(文中晓冬系化名)
文/本报记者王锐仁
点一支歌送朋友,带给他(她)春天的信息和你的心意!
15秒快速订短信 精彩资讯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