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国营)武安市阳邑镇裴某,在一次车祸后被送医院救治,不幸的是,因为输血裴某染上了丙肝病毒,无奈之下,他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裴某胜诉,获得8.6万余元的赔偿。
据了解,1999年4月30日17时许,裴某因车祸重伤被送往武安市阳邑医院急诊,医院当晚实施紧急手术对他进行抢救。裴某脱离险情后,又于1999年5月5日转入邯郸市中心医院,在两 家医院的治疗中,均对裴某输过血。1999年9月15日,裴某经北京佑安医院诊断患上了丙型病毒性肝炎,本人原无此病,家人亦无肝炎病史。之后,裴某治疗丙肝共花费7万多元。裴某怀疑是医院在给自己输血时感染上了丙肝病毒,于是一纸诉状,将两家医院同时告上了法庭。
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武安阳邑医院抢救裴某时所用的血源是自采血;邯郸中心医院给裴某输的血是邯郸市中心血站的供血,并经过严格化验所用血合格。另外,武安阳邑医院提供了给裴某献血的三人,裴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该医院还漏掉了另一献血人冯某,而冯某恰是丙肝病毒携带者,并且临时医嘱单上四名执行护士的签名全是一人的笔体,三张血交叉化验单的序号不连贯等。
法院认为,邯郸市中心医院属合格血液,故不承担责任;武安阳邑医院违反规定自采血液,虽然情况紧急,也应证明其采的血液质量是合格的,并且临时医嘱单违背填写规定,又提供不出裴某系其他途径感染丙肝病毒的证据,故应承担其责任。最终,武安阳邑医院被判赔偿裴某医疗费、住宿费等86070.71元,裴某今后在县、市级以上医院治疗丙肝的费用由武安阳邑医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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