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讯 近日,当车主莫健玲从广西省融安县消协人员手中接过获赔的一辆新摩托车及治伤医药费85元时连声说:“谢谢你们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
原来,莫健玲于2001年5月29日在融安县柳州燕兴融安经营部以3300元购买的一辆飞狐125—2型两轮摩托车,不到一年就于2002年3月11日上午开车途中无缘无故自燃焚毁,车手弃车不及,手、腿被烧成轻伤。车主多次要求销售商和厂方赔偿未果,便向融安县消费者协
融安县消协经调查认定:摩托车被焚毁不是车手操作失误造成的,而是摩托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摩托车行驶里程为3000多公里,仍在摩托三包有效期限内。鉴于车子已被烧毁不能修复,厂方应负责赔偿新车及车手受伤费用。最后厂方委托经销商全权处理。经融安县消协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最后达成共识:厂方赔偿莫健玲新车一辆及治伤的医药费85元,并于4月5日在融安县消协的主持下办理清楚。(黄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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