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对“虎肉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判决结果不但令4名被告人没有想到,许多群众也感到不解:案犯为何要承担这样重的刑事责任?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慈溪法院刑庭副庭长陆漫。她认为,此案作为全国第一起老虎肉非法贩卖的大案,确有其探索性经典性及课题研究的重大价值。
陆漫说,对东北虎的买卖,国家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2000年4月,当严叶成从周建伟 手里买进东北虎时,双方既无经营利用许可证,也无驯养繁殖许可证。在运输方面,周建伟的堂兄周建强为帮助严叶成把东北虎运到温州利用其马戏团的东北虎驯养证,骗取了林业部门的准运证,构成了犯罪行为。
对于严叶成将死东北虎擅自开膛剥皮四处兜售的举动,陆漫指出,这同样也是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像东北虎这样的珍贵野生动物的死体(注:非尸体)及其产品的处理,应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局备案。所以,即使老虎死了,严叶成也没有权利将它随意处置,更不允许非法贩卖出售。
在本案中,法院是以“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判决的。对此,陆漫说,东北虎是地球上最为濒危的猫科动物,比“国宝”大熊猫还稀缺珍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曾专门提到,凡涉及东北虎违法犯罪的,均属“10年以上”的情节,但在具体量刑中,考虑到严叶成有自首情节,减轻判决有期徒刑9年,而周建伟亦是根据情节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陆漫最后指出,严叶成等人都是马戏团世家或长期从事驯兽马戏职业,常年与野生动物打交道,然而他们的职业法律观念、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意识几乎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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