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成年的涉案嫌疑人因一起强奸杀人案,而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但其中一名嫌疑人的母亲不服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将江苏省和南京市两级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这件近期发生的特殊行政诉讼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A
强奸杀人案发生,市公安局“果断”收容教养“帮凶”刘军……
2001年7月2日,南京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强奸并杀害一名未成年少女案。案件发生后,警方迅即介入调查并很快侦破此案。两名未满14岁的涉案嫌疑人被抓捕的次日,南京市公安局就“果断”作出对涉案人李为和刘军的收容教养决定。该市警方在2001年7月5日向涉案人刘军出具的“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宁公教字(2001)第6号”文中写道:“2001年7月2日,刘军与李为预谋强奸后,将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张天骗至该市某地,李为将其强奸并杀害,后李、刘搬尸藏匿于楼下车棚内(据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天系被扼勒机械性窒息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军收容教养两年。”
B
刘母对公安局的收容教养决定有异议,并提起行政复议……
“决定书”下达一个月后,刘军的监护人,他的母亲在去句东少管所看儿子时,单方面听取了刘军对案件过程的叙述后,感到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收容教养决定书”中儿子刘军犯罪事实部分可能有误。另外,刘母认为,在警方对刘军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警方未对其法定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被处罚人的了解权,陈述、申辩权,这一行为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刘母遂委托律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刘母查阅了相关涉案材料后,对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给刘军的“收容教养决定书”提出异议,她称,该“决定书”中指出的“刘军与李为预谋强奸后,将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张天骗至该市某地,李为将其强奸并杀害”的说法与事实有误。刘母认为,李为在实施强奸行为时,刘军并不在场,后李为将少女在屋内卫生间内杀害时,刘军在别的房间玩电脑,并不知道李为行凶。另外,刘军于案发次日在学校里碰到李为还问起“小女孩怎么样了”,当时李称“这事你不要管”。从这点上看,刘军在帮李为搬运尸体下楼搁置自行车棚时,并不知少女已经死亡。
C
省公安厅作出复议:他就是“帮凶”,维持市局作出的收容教养决定……
2001年11月12日,江苏省公安厅在“江苏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苏公复字(2001)1号”文中这样写道:“经复议查明,2001年7月2日,李为在南京某地,将张天强奸并杀害,次日分尸。刘军在李为杀害张天过程中,为李为提供掩护,并和李一起将张天抬往李为新家楼道阁楼,李将张天放入电视机纸箱后,刘军下楼买来胶带,二人将纸箱封好后抬至楼下自行车棚内。7月5日,南京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军收容教养二年。本机关认为:刘军在李为杀害张天过程中,起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南京市公安机关对刘军收容教养二年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南京市公安局宁公教字(2001)第6号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对刘军收容教养二年的决定。”
“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虽改变了对刘军犯罪事实的认定,但所适用的法条依然不能让刘母信服。刘军的代理人认为,该案除公安机关违反程序下达收容教养决定外,刘军没有参与对张天的强奸,也没有杀害张天的动机,刘军与李为搬运尸体至楼下车棚,从法律上解释,刘军仅仅是参与转移证据。综观本案的证据,李为从未提到刘军是自己的共犯。且两人供述都属单一证据,没有任何间接证据应证。代理人认为,被“卷入”此案的刘军应该是无辜的。
D
刘母告了公安机关:我儿子未满14岁,不适用《刑法》条款,我儿子没犯罪……
“复议书”下达3天后,作为刘军监护人的刘母委托代理人以“复议书”中对刘军处罚所依据的《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适用于已满14岁未满16岁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而刘军是名未满14岁的孩子,且不构成任何犯罪,不属于少年犯罪人员,不具有收容教养的条件为由,将南京市公安局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撤消南京市公安局对刘军的收容教养决定。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答辩称,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复字(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其宁公教字(2001)第6号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改变,原告诉讼被告有误,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江苏省公安厅苏公复字(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南京市公安局宁公教字(2001)第6号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的事实进行了变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江苏省公安厅。诉讼主体发生变化后,刘母与委托代理人于2002年1月30号,将江苏省公安厅推上了被告席。
今年3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近期将作出判决。昨天,记者见到刘军的母亲时,她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E
法学专家说,应尽快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立一个听证机构
这一特殊的刑事诉讼案件引起了法律界和社会人士的关注。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家,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大律师张晓陵认为:在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要做到完全客观公正,有一定难度。况且,我国目前在对未满14岁的少年犯罪缺乏专门的审判监督机制。他呼吁,应尽快对此类犯罪设立一个听证机构。
江苏省社科院法学所有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称,平民百姓敢于将江苏省公安厅如此大的政府机关告上法庭,反映出公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但法制的完善离不开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和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的工作作风。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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