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 鞍山市千山区一小学生邱某玩耍时竟爬到了变压器上,结果遭到电击而丧失双臂,因此,邱某将变压器的使用单位和设计安装单位告上法庭。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邱某获得171万余元的赔偿,这也是鞍山市最大一笔人身损害赔偿,在辽宁省也属罕见。昨日,记者了解到,此案又起波澜,变压器的安装单位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电业总厂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现检察机关已经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再审。
据了解,1997年11月2日,8岁的鞍山市千山区陈家台小学学生邱某及其同学在鞍钢劳服机电设备修造厂变压器附近玩耍,邱某从东侧栏杆处跳进变压器围栏,登上变压器后被电击伤,造成双上肢截肢。
邱某将变压器的使用单位鞍钢机电设备修造厂和设计安装单位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电业总厂告上法庭,最后,法院终审判决由鞍钢集团矿山公司电业总厂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邱某经济损失171万余元的70%,即119万余元,邱某监护人承担30%,即51万余元,而变压器及配电设施的产权和管理使用单位鞍钢劳服机电设备修造厂承担连带责任。
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电业总厂不服法院的终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提请抗诉。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关于此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法院认为邱某遭电击伤残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变压器设施的东侧围栏易于攀登,安装不符合标准所致,判决鞍钢集团鞍山矿业公司电业总厂承担邱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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