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陈嘉碧)轰动一时的增城“挖眼案”昨天上午在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该案主犯之一鲍胜庚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获赔6万多元。但因鲍胜庚是个打工仔,没有经济偿还能力,因此这一判决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恐怕只能是一个心理安慰。
三凶徒联手挖人眼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鲍胜庚自广东博罗县某厂辞工后来到增城市新塘镇,住在同案人鲍洪春(另案处理)的出租屋。鲍洪春因怀疑被害人刘某与其妻张会英(另案处理)有不正当关系而伺机报复。
去年6月7日晚8时许,鲍洪春、张会英纠合鲍胜庚,经密谋后,由张会英打电话将刘某约至增城市新塘镇合成制衣厂附近的路边,鲍洪春先持菜刀砍中被害人头部,再与鲍胜庚一起殴打、威胁被害人,由鲍洪春用携带的绳子捆住被害人手脚,共同将其抬入草丛中,由鲍胜庚按住被害人双脚,鲍洪春将被害人的一双眼球挖出,致其双目失明。作案后,鲍胜庚、鲍洪春、张会英逃离现场。
未动手挖眼也是主犯
一审庭审中,鲍胜庚承认与他人一起实施了伤害行为,但辩称并未参与把被害人抬进草丛,也未按住被害人的双脚,且在同案人实施挖眼前已离开现场。其辩护人提出鲍胜庚在本案中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受害人陈述等证据,鲍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另外,鲍虽系被纠合作案,但他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与同案人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伤害,在本案中的作用并非从犯。
法院认为,鲍伙同他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人自杀家破人亡
法院昨天引用南雄市公安局湖口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被害人刘某(见图)是在去年10月10日服用大量农药后自杀身亡的,在此之前,刘因忍受不了双眼被挖的痛苦而多次自杀,还曾吞下11枚铁钉意图自尽,但未遂。
刘死后不久,其妻带着小女儿离开了家,留下正上小学4年级的儿子和60多岁的老父凄惨度日。
(“挖眼案”报道详见本报2001年6月9日、11月24日、12月28日、12月29日及20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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