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一串遗忘在出租车上的钥匙,陈女士不但花去14元的打的费,还要支付20元的“空车费”,陈女士说,早知如此,这串钥匙我就不会去领了。
日前,陈女士乘出租车时把一串钥匙忘在车上,后来她通过车票找到了司机所在的公司——郑州长剑出租汽车公司。两天后,长剑公司通知她去领钥匙。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当陈女士的爱人李先生到长剑公司领钥匙时,工作人员却说得交20元的“空车费”。
李先生当时把钱交了。“觉得这钱花得有些冤枉。”陈女士告诉记者,“这串钥匙要是重配的话,也超不过10元钱,可为了它,打的来回花费14元,又掏了20元的‘空车费’。如果长剑公司事先告诉我要掏20元的‘空车费’,那么这串钥匙我也就不会领了。”
对陈女士的看法,郑州长剑出租车公司的业务经理郝东强这样解释,公司曾规定,司机接到公司查询失物的消息时,无论处于任何营运状态,必须马上返回公司,把失物交还失主。但后来司机反映,由于乘客丢失物品过频,这样做他们很吃不消,司机损失有些大。基于此,公司又决定在乘客领回失物时,征求失主意见,在自愿的情况下,付给司机“空车费”,以补偿司机的损失。
对于“空车费”的标准,郝经理说,由于行业规定,空载车辆不得打表,所以公司根据司机营运时所处位置与公司的距离估计出个大概数。郝经理认为,由于公司工作人员认识不到位,又没有向李先生解释清楚,所以才引起了陈女士的误解。他还说,如果陈女士不愿意付“空车费”的话,她可以到公司把20元钱领回,公司将给司机补偿这部分损失。
市民:好事应该做到底
司机该不该索要“空车费”在市民中引起了争论,不少市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司机应该将好事做到底,无条件地把失物送还失主。
小学教师刘女士认为,拾到物品归还是司机的责任所在。乘客乘坐出租车,虽然没有和司机签合同,但财物是在该司机的车上丢失的,司机有义务送到公司,而且,这也是出租车司机的职业道德。对于因送还失物而产生的空车损失,刘女士认为,公司应负责把这笔钱掏出来。
市民盛先生认为,司机既然做好事了,就应该好事做到底,别说主动跟失主要了,就是失主主动给,也不一定非得要。
司机:“空车费”要得有理
采访中,不少出租车司机和部分市民认为,收空车费有理,应该收。
出租车司机孙海波认为,司机放下手中的生意,专门空车跑到公司送还失物,影响他的生意不说,也花费了油钱,给司机造成了损失,失主应该把油钱及误工费掏出来。据他的经验,99%的失主都会主动给司机“空车费”,表示感谢。司机有要的,有不要的,但几乎没有司机主动向失主索要的。
在省直单位工作的曹先生说,虽然“空车费”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归还失主的物品时,也应考虑司机送还物品时的成本。对这些成本的适当补偿,最好由失主和司机协商解决。
客运管理处:“空车费”最好不收
“‘空车费’在有关法律上没有规定,就全国来说还是个空白。”当记者刚说明来意,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信访科成才旺科长不假思索地说。
成科长给记者查阅了《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中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乘客在客运出租汽车上遗失物品,可向出租汽车机构报失。在其后的释义条文中,没有对“无偿”二字作出解释。
对此,成科长解释说,“无偿”二字应当这样理解:司机拾到失物应当原封不动归还,不得对失主提出任何要求。但司机在寻找失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如果司机向失主提出补偿,也不违背条例规定。出租车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经常发生这样的事,司机没有最起码的补偿,对拾金不昧的风尚也会是一种打击。
但作为主管部门,成科长说,他们不提倡向失主索要“空车费”,公司或司机最好把好事做到底,不要主动索要报酬。
律师:各执一词,意见不一
“空车费”到底该不该要?法律上对此有没有规定?到底该引用哪款法律条文?律师们各抒己见,各执一词。
华楚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说,《民法通则》中有这样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按此规定,失主有义务赔偿司机在送还失物时受到的经济损失。失主由于自身的过失,给司机带来归还遗失财物的一系列麻烦。因此从过失角度看,失主理应对自己的失误付出一定的代价。另外,像一些对失主极为重要而对司机却毫无用处的物品,如票据、合同之类,有些人在拾到后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便将其随手扔掉。如果失物返还可获得相应的合理报酬,这些物品就更有可能回到失主的手中。
中涵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作为公司及司机应该为乘客提供服务,保证其财产、生命安全,公司或司机有义务无偿把失物交还失主。乘客乘坐出租车,就和司机形成消费关系,司机有义务保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他也有义务返还失主物品,并且不能让失主承担任何费用,因为失主不是义务主体。
河南教育学院德育教研室的薛世俊老师认为,公司索要“空车费”是在道德许可的范围内。司机拾金不昧,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或牺牲应该由失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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